大邑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一、 扶助对象:

户籍在大邑县辖区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只有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

二、扶助内容及标准:

1、2014年1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死亡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抚慰金。

2、参加独生子女“三全”保险的家庭,保险期内独生子女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赔付10000元(单方5000元),伤残的按残疾程序比例赔付。

3、从2014年1月1日起,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低保”或“五保”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纳入“低保”或“五保”保障范围。

4、从2014年1月1日起,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均参照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由县财政全额缴纳最低标准养老保险。凡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实行一次性补贴;49至59周岁的由县财政逐年缴费,夫妻一方或双方现已出资参保的由县财政按最低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位出资参保的不列入此范围。

5、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疾病时,由县残联对其中的残疾人实施紧急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纳入残疾人专项补助对象。

6、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财政比照低保家庭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因病住院治疗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按照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7、失能老人扶助:

失能老人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依靠他人照料的老年人。

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居家、居村养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失能老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补贴。

8、从2014年1月1日起,成功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4、申报大病救助的,还需出具相关危重病情救治医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失能补助的,需提供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失能认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失能老人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依据本人意愿或乡镇指定委托人,但需提供相应委托证明。

6、申领扶助金、再生育补贴,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其余实行常年申报。在申报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报。